以贷转贷是什么意思

“以贷转贷、以息转贷、落实债务”等新名词虚化了贷款管理的操作程序,这无疑更改了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及本来面貌,隐含了一部分法律风险(第三者签订贷款合同的可诉性风险和部分贷款户投机主义风险)。

对于信用社经营管理者,部分信贷员为完成收息任务和降低不良贷款,通过“以贷转贷”“落实债务”等形式,将能够收回的不良贷款转稼到不能收回的贷款户下,从而产生新的风险性贷款。

违规转贷的含义

违反借款用途及相关规定将贷款资金转借给他人,就是违规转贷。

违规转贷的做法存在四重风险,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看:

一是经营贷风险。经营贷是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经营实体发放的经营性用途的贷款。借款人须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如伪造经营资料获得贷款,则涉嫌骗贷,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贷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违规使用将会被提前收回贷款。

二是信用贷风险。信用贷无需提供抵押物,申办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但信用贷款与其他贷款业务相比利率较高,无形当中增加还款负担。若信用贷款不能准时偿还,还会收取高额罚息。不仅如此,还会产生逾期还款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将会影响日后个人金融业务的申办。

三是财务风险。借款人在提前结清按揭贷款、重新申请“信用贷”“经营贷”过程中,会被中介诱导或强制借用过桥资金,支付高额的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实际综合成本可能超过银行房贷利率,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

四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部分“贷款中介”获取消费者贷款信息等个人信息后,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在其贷款后骗走贷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转贷违法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又钱款放贷于他人并从中获取的行为。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有些情形构成此罪】、【有些却不构成犯罪】、或者【有些构成他罪】的情况。本文通过列举5种常见不同情形,来进行有关分析。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情形1:转贷利率与原贷款利率一致,是否可以视作“0违法所得数额”

张三以公司生产经营名义向银行借款,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公司,经过查明,【张三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利率】与【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相同,但从中另外约定了高额的服务费。

问,张三的行为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虽然形式上,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并未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高额的服务费本质上就是违法获取的高利。如果数额和情形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就会以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责。

【解析】:

高利转贷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与借款人转贷所得利息,之间的差额。

需要注意,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又钱款放贷于他人,如果是通过(利息差之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好处费”、“服务费”等方式获益的,那么也会将之列入转贷利息。

情形2:转贷未拿回本金,没盈利还亏损,会构成犯罪吗?

张三得知李四急需借款,于是向银行贷款300万,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约定每年利息10%。

一年后,李四应还张三本金加利息,总计330万元。然而李四只还了张三5万块就赖账不还了。

此时,张三未拿回本金,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的状况下,问张三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不构成,但是为了转贷而套取银行的资金,如果张三无法按时归还的话,那么就会涉嫌刑法中的另外一个罪名:【骗取贷款罪】。

【解析】:

此种情形下,转贷没盈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但是【转贷行为】和【牟利目的】均已构成,符合骗取贷款罪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也就是如果银行贷款没能偿还,那么就会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情形3:贷款时为了生产经营,获取贷款后资金有剩余,从而转贷获利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

张三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其后发现实际只用了100万元,剩余400万元便转贷给了需要借款的李四,并约定一年利息10%。

问:张三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答案是不会。

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须同时具备——

转贷牟利的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

高利转贷的行为

其中关于转贷牟利目的,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时,便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于是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转贷他人并从中牟利。

而如果借款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信贷资金,并无欺骗目的,后改变借款用途将贷款转贷于他人,那么不应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情形4:不直接借款,而是采用其他形式套取银行资金再转贷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张三以公司经营名义向银行办理1000万承兑汇票。此后为了将资金转借于李四,张三又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和买卖合同,将套取的承兑汇票交给李四,由李四向银行贴现。张三从中获利80万元。

问:李四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而不是张三从银行取得款项后再转借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此种情形下,只是套取银行资金的手段形式不同,但是实质上张三的行为仍然符合: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并从中获利的情形。并且数额上也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

情形5:自有资金的同时,仍然套取银行贷款,将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将自有资金进行转贷牟利,构成犯罪吗?

张三自己拥有200万资金,同时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银行200万贷款。

后将从银行套取的200万资金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原来自有的200万资金转贷给李四,并从中牟利30万元。

问,张三此举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这种情况属于变相转贷的情形。

很多人出于牟利目的,采用如上变相、隐蔽手段转贷牟利,那么实际上仍然会构成高利转贷罪。